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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十分支持政府明確宣誓這個不在台灣境內進行任何核燃料做濃縮處理及再處理的政策,也完全支持政府遵守國際防止核子擴散條約的精神,不不發展,不製造,不取得,不儲藏,及不使用核子武器。但是,當我們檢視目前的台美雙方的原子能合作協定條約內容時,也必須提醒我們的政府,和全國民眾,在外在國際情勢瞬息萬變,區域政治主導權明顯的非我們所能掌控的現實之下,把核能發電當作是完全自主的主要能源來源的一廂情願,以及短視偏安苟且的不負責任的做法。儘快痛下決心規劃可長可久的台灣自主性的替代性再生能源技術,生產能量和基礎建設,以及沒有核電的國家新能源政策已經是我們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了。... 【 原子能合作協定明年將期滿續約,台灣向美國保證不會將境內核燃料濃縮提煉或是做任何再處理 】 根據日本京都新聞(Kyodo News),來自美國華府國會山莊和台灣駐美代表處的不具名消息透露,台美雙方正在進行新一回合的⟪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民用原子能合作協定⟫的條約細節的擬定和磋商,現行的協定是在1972年時簽訂,為期四十年的效期,需要在明年(2014年)6月前續約完成,以確保台灣核電廠的核燃料供應不致中斷。 在新的協議條文中,台灣政府將宣誓放棄任何將台灣境內所擁有的任何核燃料做濃縮處理及再處理的權力,以便換取美國再次續約。 除了這個新增的放棄任何將台灣境內所擁有的任何核燃料做濃縮處理及再處理的權力之外,根據不願具名的台灣駐美官員表示:”我方也將在附帶條文中明確表達台灣將信守防止核子擴散協定的精神,以及台灣政府一貫的政策,不發展,不製造,不取得,不儲藏,及不使用核子武器。“ 一旦這個放棄任何將境內所擁有的任何核燃料做濃縮處理及再處理的權力的宣誓成為實際協議簽約完成,台灣將成為繼2009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美國簽訂核能合作協議中明確宣誓遵守這個放棄任何將其境內所擁有的任何核燃料做濃縮處理及再處理的權力後,全世界第二個國家做出如此宣誓保證。 美國雖然很希望將這項條文納入所有與他締結核子合作協議的國家所簽署的條文內,但是美國目前是採取個案處理的方式而不是通案處理的方式來進行此項條文,意即不是每個國家所簽訂的協議中都會納入此項條文。 (相關資了來源:nationaljournal/nationalsecurity/taiwan-ready-to-forgo-nuclear-fuel-making-in-u-s-trade-pact-renewal-20120719 更多相關消息:nationaljournal/nationalsecurity/taiwan-ready-to-forgo-nuclear-fuel-making-in-u-s-trade-pact-renewal-20120719) 我們十分支持政府明確宣誓這個不在台灣境內進行任何核燃料做濃縮處理及再處理的政策,也完全支持政府遵守國際防止核子擴散條約的精神,不不發展,不製造,不取得,不儲藏,及不使用核子武器。但是,當我們檢視目前的台美雙方的原子能合作協定條約內容時,也必須提醒我們的政府,和全國民眾,在外在國際情勢瞬息萬變,區域政治主導權明顯的非我們所能掌控的現實之下,把核能發電當作是完全自主的主要能源來源的一廂情願,以及短視偏安苟且的不負責任的做法。儘快痛下決心規劃可長可久的台灣自主性的替代性再生能源技術,生產能量和基礎建設,以及沒有核電的國家新能源政策已經是我們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了。 PS. 這是現行的⟪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民用原子能合作協定⟫的原始條文。我們特定將其中有關美國政府可以隨時中斷提供核燃料和相關物資、設備、技術的條文列出來,給大家做參考。 ⟪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民用原子能合作協定⟫ 民國61年6月22日生效 (現行原子能合作協定原始條約全文: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70278) … … 第一一條 甲 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政府茲強調其共同利益在於保證依本協定或被替代之協定所提供與中華民國政府或受其管轄之任何人之任何材料、設備或裝置僅得使用於民用目的。 乙 除非依第十二條之規定,適用國際原子能總署之保防,而中止本協定規定之保防權利外,本協定雖另有其他規定,美國政府仍應享有下述權利: (一) 為保證設計及運轉僅及於民用目的並有效實施保防起見 ,得檢查。 (甲) 任何反應器之設計,及 (乙) 其他設備及裝置之設計而該項設計係經該委員會認為與有效實施保防有關者;該等反應器及其他設備及裝置,係美國政府或受其管轄之任何人,依本協定所提供或依被替代之協定所曾提供與中華民國政府及受其管轄之任何人;或係旨在使用、製造或加工下列經提供之任何一種材料者:源料、特種核料、緩和劑材料或該委員所指定之其他材料: (二) 對於美國政府或受其管轄之人依本協定或被替代之協定所提供與中華民國政府或受其管轄之人之任何源料或特種核料,以及對於因使用下列經提供之任材料、設備或裝置而利用,還原或產生之任何源料或特種核料: (甲) 源料、特種核料、緩和劑材料、或該委員會所指定之其他材枓, (乙) 反應器,及 (丙) 委員會在本條乙項第 (二) 款得以適用之條件下所指定為可提供之項目之任何其他設備或裝置,美國政府 1 得請求維護及製作使用紀錄,並得為協助保證對該等材料之責任起見,要求及收受報告,以及 2 對中華民國政府或受其管轄之任何人所保管之任何該等材料,得請求其應受本條所規定之全部保防及第十條所規定之保證之拘束; (三) 對本條乙款 (二) 項所提,現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非使用於民用目的,且非依第八條所移交,或依雙方互相同意之協議所處置之任何一種特種核料,得請求其存在該委員會所指定之貯藏設施; (四) 在與中華民國政府磋商後,得指定人員,並在任何一方之請求下由中華民國政府所指定之人員陪同,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獲取有關受本條乙款第 (二) 項拘束之源料及特種核料之必需資料,俾使前述人員憑以為必需之獨立權衡,決定是否已遵照本協定行事, (五) 遇有違反本條之規定及第十條所提定之保證及中華民國政府未能在合理期間內履行本條之規定時,得中止或廢止本協定,並得請求歸本條乙項第 (二) 款所述之任何原料及材料、設備及裝置。 (六) 與中華民國政府就衛生及安全事項舉行磋商。 丙 中華民國政府允諾對本條所規定保防之採用,予以便利。 丁 美國政府依本條乙項第 (四) 款所指定之人員,除非依照彼等對該政府所負之義務,不得洩露彼等依該款職責而獲知之任何工業機密或其他秘密情報。… … 第一五條 本協定自兩國政府接獲對方政府書面通知業已完成本協定生效之法律及憲法手續之日起發生效力,並在三十年內繼續有效。為此,下列經合法授權之兩國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共繕兩份,於公曆一九七二年四月四日訂於華盛頓。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沈劍虹 (簽字)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 馬歇爾葛林 (簽字) 中華民國陸拾壹年貳月貳拾陸日於臺北 附錄 中華民國之濃化鈾動力反應器之計劃: 1 反應器 開始建造 臨界日期 所需 U-235 總量 (公斤) 甲 金山一號 600 1970 1975 11.500 乙 金山二號 600 1973 1978 10.700 ───── 共 22.200 更多相關消息:nationaljournal/nationalsecurity/taiwan-ready-to-forgo-nuclear-fuel-making-in-u-s-trade-pact-renewal-20120719
Posted on: Mon, 07 Oct 2013 18:16: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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