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mond Kwong:謝律師,我仲有兩個問題 1. - TopicsExpress



          

Raymond Kwong:謝律師,我仲有兩個問題 1. 青關會及法輪功的事件,屬唔屬於《警隊條例》第10條內所訂明的19項職責內? 咁警方有無責任拉起封鎖線? 2. 有關因職責或責任起拉起的封鎖線及封鎖區,市民走進入去,警察有無「權力」驅趕及拒捕? 回應 Raymond Kwong: 1.《警隊條例》第10條內的(a)維持公安;(b)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c)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這三項都好濶,很難質疑警方並非履行職責。 2. 我理解,「純綷」進入或逗留在「封鎖區」不足以構違法。但有「封鎖區」,一般是警察「做緊嘢」,即履行 19 項職責的其中一或多項,若進入或逗留在「封鎖區」,一碌葛咁企或坐係一邊,不構成「阻礙」警察辦公,不應違法。但如果你係咁檔住差佬,四處走,攪到差佬做唔到嘢,這樣行為即使不在「封鎖區」內進行,都構成阻差辦公。因此,關鍵不在「封鎖區」,而在於你的行為是否阻頭阻勢。但Miss Lam 逗留在「封鎖區」的情況是很特別的,請參看我回應 Keith Chau 的見解。
Posted on: Fri, 02 Aug 2013 10:52:17 +0000

Recently Viewed Topics




©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