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主權相關歷史集 - TopicsExpress



          

台灣主權相關歷史集 底下收錄歷史上的相關資料, 足以說明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也不屬於中華民國. 西元1895 年清帝國依據馬關條約把台灣與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由大清李鴻章 之子 二 品頂戴李經方與日本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台灣基隆外海日輪「橫濱丸」上辦理台灣主權移交手續,當年日本依國際公約給台灣人民兩年時間,自由選擇國籍。只有數千人選擇返回中國,台灣正式成為日本的一部份。 1936年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裡規範了中華民國之領土為何。五五憲草第4條原文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郟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由此可見中華民國憲法承認台灣非其領土。 有人說,1936年時台灣為日本佔據,當然不在五五憲草規定領土之內。此說似有理,但詳究即知無理。遼寧、吉林、黑龍江當時也為日本佔據,卻列入五五憲草,足見該國承認台灣非其領土無可辯駁。即使是其領土,被日本佔據,是根據馬關條約,收回時也應有法律依據。但中華民國「收回台灣」沒有法律根據,也沒有完成法定程序。 194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長宋子文在重慶國際宣傳處記者會中,有記者問到:「戰後之我國,在領土方面是恢復到九一八以前之狀態?抑或恢復到甲午以前之狀態?」宋子文回答說:「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台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 1945年國民黨部隊到台灣以盟軍身分接受日本投降, 擅自把台灣人的國籍改變成 中華民國國籍, 違反國際法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軍事佔領不改變 佔領地主權 ,不改變人民國籍"的法規. 1946年8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該等候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1946年9月26日,英國外交部再度重申上述函文內容,特別強調:「並未將臺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而必須等候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文件決定」。 美國國務院於1946年11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 而中華民國政府 也同意:「按照國際公法在和約未簽訂以前,在日僑民究竟應視作中國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本團(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 不擬與總部作法理上之爭執 。」 1949年1月19日, 路透社南京電:「鑒於南京政府一部份遷往台灣, 美國向國民黨警告, 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盟軍總部對台仍負有任務,故南京可遷都廣州,不能遷都台灣」 1949年1月19日,香港大公報東京航訊,盟軍統帥麥克阿瑟表示:「台灣現在還不是中國正式的領土,因此南京垮台後 ,中共不能進入台灣,美國將協助台灣人獨立, 並將提交 聯合國決定。」 1949年1月22日, 合眾社台北電:「蔣介石如果前來台灣,逃避中共報復或在台 設立 流亡 政府,那麼他將在一個非正式屬於中國的領土上進行活動。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國對於台灣僅有實際管轄權,而真正合法主權,有待對日和約簽訂之後」 1949年6月9日美國國務院提出了一份關於台灣問題的政策建議書,內中旨要是:蔣介石國民政府在台灣治理不當,已喪失託管的能力,應由美國和部分盟國出兵佔領,後由台灣公民投票,要求聯合國託管。 1949年6月18日,蔣經國於日記:蔣介石對蔣經國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使其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 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6頁) 1949年6月20日,蔣經國於日記:父親接獲我駐日本東京代表團來電報告,略稱「盟軍總部對於台灣軍事頗為憂慮,並有將台灣由我移交盟國或聯合國暫管之擬議」。父親極為憂慮,立即復電,請該團負責人就此事與麥克阿瑟元帥詳談......。(《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7頁) 1949年6月23日, 美國國務院政策計劃處主任(著名的"蘇聯通") 喬治‧肯楠(GEORGE F. KENNAN, )向國務卿提出 PPS 53號 意見書「美國對福爾摩莎、澎湖群島的政策」(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指明: 欲使台灣、 澎湖群島免去被共產黨佔據, 並與中國絕緣, 須先排除國民政府在台灣之統治,代以暫時國際性或美國之管理,使台灣居民有自由投票決定臺灣之權利。 1950年3月13日,在陽明山莊革命實踐研究院對著國民黨的文武百官的演講,題目是,蔣介石說:「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1949)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還不覺﹐豈不可痛…」 1950年5月28日,美國國務院向菲律賓季里諾總統(Quirino)探詢是否願意接納蔣介石與其 高級人員至菲律賓流亡。 1950年六月二十五日朝鮮戰爭爆發,以美國為首的十六國聯合國軍隊,進入朝鮮,二十七日杜魯門總統宣佈;「福爾摩沙(台灣)未來的定位,必須等待太平洋恢復安定後,亦即與日本簽定和平協議,或經過聯合國研議後,才能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八月致電聯合國,控訴美國 (一) 美國侵略中國臺 灣案 ,(二) 美國誣告中國侵略朝鮮案。聯合國安理會九月二十九日通過決議(編號 87 決議案),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員出席聯合國安理會,參加「美國侵略中國臺灣案」的討論,表達立場。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聯合國安理會開始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出以伍修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龔普生、安東、陳翹、浦山、周硯、孫彪和王乃靜等九人代表團,以所謂大量證據向安理會提出三項要求(一) 譴責和制裁美國侵占 臺灣 與干涉朝鮮罪行, (二) 美國軍隊撤出臺灣,(三) 美國與其他國家軍隊撤出朝鮮。 隨後,經過聯合國安理會討論,安理會於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三十日「否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提出要求美軍,自臺灣與朝鮮撤軍的提議,自此明顯確定「臺灣地位未定」證實臺灣不是中國一部份。以上歷史事實,可參考伍修權發表於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八日「人民日報」之自述「四十年前的聯合國之行」。 蔣經國在「風雨中的寧靜」一書中曾說:「…計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文中又說:「余必死守台灣,絕不能交歸盟國,…。」事實證明,蔣介石父子早知台灣真正的國際定位,為了自己的私利,而欺騙台灣人。 1950年 7月26日,英國外交部官員 Kenneth Younger ,發表書面聲明:「英國政府 在法律上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 ………… 臺灣在法律上仍為日本領土, 故無所謂臺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餘盟國之同意,取得臺灣之臨時治理權,但仍須等和約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可見,當年沒有任何國家同意中國併吞臺灣。 1951年9月8日, 美國與48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平條約」。 此條約是對日本的 解放令 ,條約生效,日本恢復主權國家地位。 條約第2B條中,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領土的一切。條約第21條, 對中國應享 之權益,清清楚楚規定,其中並沒有包含臺灣與澎湖群島「舊金山和平條約」 於1952 年4月28日生效。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於在台北另行簽訂一份和約,和約中第二條規定: 「茲承認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本和平條約》……,日本已放棄台灣、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限和請求權……。」 1952負責台北和約簽訂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有立法委員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1955年2月5日, 英國外相艾登,在國會下院發表台灣法律地位書面聲明略謂: 一九四五年九月中國軍隊受盟軍最高統帥之命接管台灣;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委員長駐於台灣,係依盟國與其所達成之一項暫時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此項安排並不構成台灣久成為中國領土。一九五二年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台灣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該約並未使台灣主權移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認為台灣之法律主權尚未決定。」 倫敦時報,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 1959年,中華民國逃兵在美國要求政治庇護,國民黨要求引渡不成鬧到法院,在華盛頓地方法院判決一九五九年十月七日判決,「台灣並非一個國家,它可說是一個被中華民國佔有並治理的領土或地區,但未經正式承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1964年二月二十九日日本池田勇人首相說,在法律上台灣不是中華民國領土,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其主權問題未獲協議,該島不屬於任何國家 1970年六月美國國務院通知參議院 :「臺灣與澎湖群島,沒有受到任何國際條約 規定處置,這個地區的主權是一個不確定的問題,將來必須依靠國際性的解決方案」。這個論點也曾經在1971年七月十三日 Department of State Legal Advisor備忘錄 裡的主題:「臺灣的法律地位」 重複被 提起。 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宣佈,台灣地位尚未確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都是盟國暫時意向的聲明從未正式執行。 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10月25日的「二七五八號決議案」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並「恢復」其在聯合國的會藉及權利,同時驅逐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及相關組織「非法佔據的位置」。至此之後,蔣介石建立的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已變成不被國際承認的流亡政權。此流亡政權延續到現在,並逐漸由專制體制邁向民主。 1979年1月,美國與中國建交,廢止美國與蔣氏政權的「共同防禦條約」。美國國會通過 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台灣關係法」,強調「台灣」、「台灣人民」、「台灣人的人權」之維護是美國的責任。「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 雖然中美三個公報曾提及美國認知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這是美國憲法中賦予總統「行政權」範圍,沒有經過參議院表決,並不屬於「法律」範圍。(另見:台灣現狀未來問答集) 前美國在臺協會理事主席、現任華府智庫布魯金斯研究所東北亞研究中心主任卜睿哲在其新書中「解開兩岸的結」(Untying the Knot )明確表示美國的1972年「上海公報」, 1979年「中美建交公報」,及1982年 「八一七公報」,與美國一貫「一個中國政策」, 「未來式的臺灣與中國和平對話」,在在顯示 「臺灣地位未定」。
Posted on: Fri, 21 Jun 2013 14:19:5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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